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於「年齡」的規定,何者錯誤?
(A)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至20歲為止
(B)此二法所稱「少年」均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C)政府應建立6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
(D)對於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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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122), C(75), D(46), E(0) #5562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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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至【21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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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801

(A)少年事件處理法§54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B)少年事件處理法§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

(C)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1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1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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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284
(D)對於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兒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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