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中必須要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B)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應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C)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應依學生需要提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
(D)身心障礙學生之相關評量與教學並不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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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71), C(54), D(1852), E(0) #425267

詳解 (共 2 筆)

#768855

《特殊教育法》修法

法條修正重點有五項:

一、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人員的法源依據。

二、因應幼托整合,學前特殊教育實施年齡下修到從2歲開始。

三、明定主管機關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應適用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四、增列高等教育得設置特教推行委員會及特教專責單位與專責人員,另明定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應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五、明確規範學校、幼兒園、社福機構應提供身心障礙支持服務項目,包括:教育輔助器材、適性教材、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其他支持服務。前列五項適用在家教育障礙學生適用之支援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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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46
特教法第 36 條(103年)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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