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是三段有關台灣法律的資料,請根據日本殖民統治階段的演變,排列其先後順序:
甲:日本本土法律適用於台灣。
乙:台灣總督為台灣最高行政長官,有緊急命令權,可不經國會頒布具法律效力之命令。
丙:總督擁有律令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但其頒布之命令或律令不得抵觸日本本國法律或
天皇敕令。
(A)甲、乙、丙
(B)甲、丙、乙
(C)乙、丙、甲
(D)丙、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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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 C(81), D(3), E(0) #423065
統計: A(5), B(7), C(81), D(3), E(0) #423065
詳解 (共 1 筆)
#1477251
乙:六三法實施時期(最早
丙:三一法實施時期(六三法之後
甲:法三號實施時期(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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