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C)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D)與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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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86), C(38), D(271), E(0) #361235

詳解 (共 9 筆)

#431497

名  稱

姓名條例 

第 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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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030

修法後,選項B也不正確

應為~~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建議阿摩 直接將題目修改成為

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正確?  然後答案改A

只有A~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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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5406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C)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條例已刪除
(D)與直系尊親屬三親等內名字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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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78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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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271
原本題目: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
(共 2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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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84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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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633
已修法,選項C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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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270
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A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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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558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B)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A)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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