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C)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D)與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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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86), C(38), D(271), E(0) #361235
統計: A(304), B(86), C(38), D(271), E(0) #361235
詳解 (共 9 筆)
#43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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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030
修法後,選項B也不正確
應為~~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建議阿摩 直接將題目修改成為
下列有關得申請改名之敘述,何者正確? 然後答案改A 只有A~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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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5406
(B)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C)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條例已刪除
(D)與直系尊親屬三親等內名字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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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78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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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633
已修法,選項C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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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558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B)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A)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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