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A)「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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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15), C(55), D(17), E(0) #1320438

詳解 (共 1 筆)

#2942515

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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