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法規失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B)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後,必須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其失效,該法規始失其效力
(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前,必須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其失效日,該法規始失其效力
(D)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自期滿日起算至第 3 日,當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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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5), B(79), C(73), D(170), E(0) #199273
統計: A(2615), B(79), C(73), D(170), E(0) #199273
詳解 (共 2 筆)
#427513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無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標法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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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210
下列有關法規失效的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B)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後,必須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其失效,該法規始失其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後當然廢止。
(C)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前,必須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其失效日,該法規始失其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前當然生效。
(D)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自期滿日起算至第 3 日,當然失效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自期滿日當然失效
法規之廢止生效(簡稱失效),原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經立法院通過逕自請總統公布」或「由原發布機關為之」等即可。但同法第23條但書規定在訂有施行日期的情況下,期滿「當然廢止」,不需再經立法院之廢止程序通過,並依據同條規定,逕自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換言之,法規定有施行日期之廢止,期滿即失效,但非謂主管機關不需要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公告程序。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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