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縮短修業年限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後得予以抵免
(B)經甄試通過為具藝術才能學生,其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等事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C)縮短修業年限,只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D)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定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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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01), C(120), D(34), E(0) #127951

詳解 (共 2 筆)

#393406
第 7 條   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甄試通過為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其
降低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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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467
(A)特教法第39條
(B)原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第7條: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甄試通過為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其降低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7調目前已刪除,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於99年2月25日修正發布,一該標準設立之藝術才能班不屬於資優教育,爰具藝術教育才能學生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通過鑑輔會資優鑑定,使得半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爰本條予以刪除。
(C)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2條
(D)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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