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以被管收之日數折抵而免除
(B)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就近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C)法院為拘提管收之裁定後,應將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
(D)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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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49), C(944), D(3748), E(0) #336359
統計: A(159), B(149), C(944), D(3748), E(0) #336359
詳解 (共 10 筆)
#330406
C 錯在拘提跟管收並非同一執行,拘提完還需在24小時內聲請管收,有必要才會真的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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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68
(B)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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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42
| 第 19 條 |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 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 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 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 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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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63
(A) 第19條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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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586
拘提和管收是兩回事,非屬同一執行,最佳解已經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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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67
(C)後半段 "執行拘提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 "
就很怪了 作題目 還沒發現 認真看過一遍 問題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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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66
19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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