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敘述符合老人虐待形式中的積極疏忽?
(A)言語不當或羞辱
(B)不當或非法處理老人財物
(C)照顧者無知,疏於照顧
(D)故意不給予食物
統計: A(53), B(27), C(122), D(608), E(0) #447880
詳解 (共 3 筆)
(一)遺棄
n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不予適當照顧,任老人流落街頭等其他處所而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身體虐待
n源於施虐者疏忽或故意之行為,致使老人身體或身體功能遭受傷害或毀損。
n例如:
1.暴力行為:運用戳、刺、打、捶、擊、推、搖、打耳光、踢、捏及燒等方式對待老人。
2.未接受或拒絕醫療、接受太多或太少醫療、或不適當的醫療。
3.強迫餵食。
4.任何形式的體罰。
(三)心理/情緒虐待
n源於施虐者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老人心理及情緒上極度之痛苦、折磨、為難或恐慌。
n例如:
1.言語上的攻擊、威脅、恐嚇、脅迫、侮辱及侵擾。
2.故意排斥、孤立、隔離老人,斷絕其與家人、朋友或外界社會的互動。
3.干擾老人日常活動,如睡眠。
(四)照顧者疏忽
n老年人有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的權利,老人不應在社會互動中被孤立或單獨留在家中一段時間,使他們處於危險或造成他們的困擾或焦慮。涉及照顧者刻意或非刻意對老人置之不顧、未提供各類適當的照顧與支持。
n包括:
1.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拒絕或無法履行對老人之照顧責任與義務。
2.拒絕或無法提供老人基本維生,如三餐、水、衣物、藥物、個人安全與衛生用品,及其他因義務或契約所需提供之基本必需品。
(五)失依陷困
n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之老人,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
n常見的型態為老人自我疏忽,老人本身因精神狀態不清楚或心智低弱的問題或症狀,表現出自我放棄、自我怠慢的行為而危及其健康與安全。
n通常指老人拒絕接受適當的生活必需品,如水、食物、衣著、庇護、個人衛生、醫生指示用藥及安全預防等。
(六)財產保護
n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有對其金錢、財產、所有權之非法盜取、詐騙、侵占、榨用、偷竊等行為。
n例如:
1.未經老人授權或同意擅自取得老人之支票兌現。
2.濫用或偷取老人之現金或財產。
3.強迫或欺騙老人簽署任何文件,如契約或遺囑等。
4.不當使用保護權、監護權或法定代理權。
(七)其他(如性侵害、性虐待、社會剝削)
n性侵害指非出於老人自願的任何性接觸,或與無行為能力之老人發生性關係。
n性騷擾係指未經老人同意而任意撫摸其身體,且包括談論性或看相關書籍和影片。
n社會剝削係指在法院為宣判無行為能力之前,其權利必須和一般公民平等,受憲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