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由其所有人而非占有人負賠償責任
(B)土地上之建築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建築物之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C)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僱用人因在選任或監督上有過失,故於賠償損害後,對於該受僱人無求償權
(D)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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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355), C(301), D(1767), E(0) #199274
統計: A(312), B(355), C(301), D(1767), E(0) #199274
詳解 (共 10 筆)
#165501
(A) 民法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
(C)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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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20
我事公司老闆,我要蓋大樓建辦公室,於是找建商幫我蓋大樓
定作人--我
承攬人--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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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014
應該只有前者才行喔
因為依188條"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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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11
| 第 188 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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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65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563057&noslave=1&exp=80#ixzz1jKs6A0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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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167
樓上,我上網搜尋"承攬、連帶",出現的都是職災方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25條。跟本題問的損害他人權利應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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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805
定作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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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22
(A) 民法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
(C)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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