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承攬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人有完成一定工作之義務
(B)承攬為諾成契約
(C)工作完成前,定作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D)定作人原則上對於承攬人之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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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6), C(720), D(187), E(0) #220320
統計: A(4), B(56), C(720), D(187), E(0) #220320
詳解 (共 5 筆)
#432390
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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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33
承攬與受僱人不同,承攬人原則上係獨立自主,而受僱人受指揮監督。因此,定作人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所為之侵權行為,以不負責任為原則,應負責任為例外;而僱用人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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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774
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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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093
請問侵權行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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