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民法繼承之敘述,何者為非?
(A)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B)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D)繼承人雖未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其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仍以所得遺產為限。
統計: A(171), B(724), C(579), D(1797), E(1) #556840
詳解 (共 10 筆)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B)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C)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D)
第 1162-1 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繼承人違反法定程序,開具或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應如何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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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者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最初只知道死者有欠甲債務100萬元,此時繼承人A清償該債務後,尚還賸餘遺產900萬元沒錯。但是如果再有債權人乙主張死者欠他1900萬元時,此時遺產就不足清償債務,每個債權人須依債權比例受償,即每人可獲償:1000萬/2000萬,即1/2,則甲依比例可獲清償100萬×1/2=50萬元,乙依比例可獲清償1900萬×1/2=950萬元,但遺產僅剩900萬元,則乙未獲清償50萬元。此時因A交付遺產100萬給甲,違反民法第1162條之1第1項依比例清償之規定,此時,乙可依1162-2條第1項規定,向A行使權利,此時A就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清償乙未獲清償之50萬元。乙也可以向甲依第1162條之2第4項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50萬元。
同理,如果日後再有債權人丙主張死者欠他2000萬元,則每位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1000萬/(100萬+1900萬+2000萬)=1/4,甲應受清償100萬×1/4=25萬元,乙應受清償1900萬×1/4=475萬元,丙應受清償2000萬元×1/4=500萬元,此時A已無任何遺產可供清償,因此必須拿自己的財產500萬元給丙。尤其要特別注意的是:A依第1162條之2第5項規定,不可向甲、乙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數額。換句話說,如果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日後如果有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必須不斷進行清算,不斷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比例,更重要的是: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不可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份數額,但是後面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卻對後面的債權人要負清償責任,如未獲清償,並應負賠償責任!所以,雖然已採「法定限定責任」,如繼承人未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那繼承人面對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討債時,必須不斷清算,甚至當遺產都已經被拿來清償後,還必須不斷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債的不利益!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白話文:遺產還不完,就用你的錢還。但是如果繼承人是七歲以下,或未滿20歲,就只能在遺產的範圍內,還錢。
(A)先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再清償優先債權,最後交付遺贈
(B)先清償優先債權,再交付遺贈,最後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C)先交付遺贈,再清償優先債權,最後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D)先清償優先債權,再清償期限內報明之債權,最後交付遺贈
白話文:
原則:遺產還不完,就用你的錢還。
例外:但是如果繼承人是七歲以下,或未滿20歲,就只能在遺產的範圍內,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