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宣示之裁定,應公告之
(B)裁定前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C)裁定,皆應送達於當事人
(D)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不生羈束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9), B(89), C(73), D(289), E(0) #424337

詳解 (共 5 筆)

#1126233
一般裁定:經言辯-應宣示-得抗告應送達;
     不言辯-不宣示----應送達;
終局裁定:經言辯-應宣示-得抗告應送達;
     不言辯-應公告----應送達。
26
0
#699884

§238 (裁定羈束力之發生)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 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6
0
#763628

A.C 裁定

    經言辯 應宣示

不經言辯 應公告

    不宣示 應送達

 

B 改為"得"命關係人

 

 

13
0
#701162

第 235 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9
0
#669932
答案為什麼是d?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