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有關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何者錯誤?
(A)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內之投保薪資60%計算
(B)每一子女合計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最長為一年
(C)同時撫育子女兩個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D)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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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25), C(176), D(141), E(0) #370650
統計: A(43), B(425), C(176), D(141), E(0) #370650
詳解 (共 7 筆)
#445333
-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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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876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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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830
終於找到癥結點了,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 之所以可以同時申請不同雙胞胎子女之育嬰留停,是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題目問就業保險法所以C、D選項沒錯!
舉例而言,育有「龍鳳胎」子女之父母均為被保險人,同時於107年9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1年。前半年期間,父親可先以兒子的名義請領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母親以女兒的名義請領6個月津貼;後半年期間,父親以女兒的名義請領6個月津貼,母親以兒子的名義請領6個月,父母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各別請領12個月津貼。
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message_detail.php?kid=7428
參考資料
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 函釋解析篇
https://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7639
一看就懂!解析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流程- Workforce 勞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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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785
法條有C、D選項,怎麼算錯? 又沒修法!
那個規則(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也不代表C、D選項就是錯啊?
答案應改回(B)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C)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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