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訴訟權應予保障,應遵循之訴訟審級制度及方式,應由何機關決定之? 
(A) 司法院大法官頒布解釋 
(B) 最高法院頒布訴訟規則 
(C) 立法院以法律規定之 
(D) 訴訟當事人以事前、事後之協議決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5), B(150), C(5725), D(79), E(0) #304703

詳解 (共 5 筆)

#675251
釋字574號─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28
0
#602620
立法形成自由
5
0
#629198
請問依據是?
2
0
#574075
??
1
3
#577182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