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先簽後稿」擬辦之案件,其性質何者為非
(A)有關政
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
之案件
(C)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D)重要人事案
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1907), C(54), D(237), E(0) #193143
統計: A(50), B(1907), C(54), D(237), E(0) #193143
詳解 (共 1 筆)
#582860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4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