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先簽後稿」擬辦之案件,其性質何者為非
(A)有關政 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 之案件
(C)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D)重要人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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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907), C(54), D(237), E(0) #193143

詳解 (共 1 筆)

#582860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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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869123
未解鎖
自用 先簽後稿:法令、政策、牽涉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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