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屬於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中有關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的限制?
(A)中醫師執業區域之限制
(B)民營客運公司客運經營路線之限制
(C)具有博士學位得擔任助理教授
(D)營業小客車數量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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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 B(312), C(2165), D(232), E(0) #321876
統計: A(497), B(312), C(2165), D(232), E(0) #321876
詳解 (共 7 筆)
#277752
主觀意表行為人自身可決定取得或不取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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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23
得擔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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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077
釋字第649號 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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