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不動產經紀業之規定,何者有誤?
(A)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如有違反,應予撤銷經紀人證書之懲罰
(B)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自撤銷之日起未滿5年者,原則上不得再申請經營經紀業
(C)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如有違反,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D)不動產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時,最高可處新臺幣30 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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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2), B(69), C(38), D(34), E(0) #246532

詳解 (共 4 筆)

#741644
第 31 條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 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 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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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688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違反第16條、22第一項、第23條或第25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25條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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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47
第 25 條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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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265
沒有人覺得罰太輕嗎?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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