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依內政部所制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規定,以下有關買賣面積誤差之規定,何者有誤?
(A)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1%以內者(含1%)買賣雙方互不找補
(B)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如超過1%,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
(C)面積如有誤差,其超過部分,如超過1%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1%至2%之部分為限 (及至多找補不超過1%)
(D)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3%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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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249), C(644), D(221), E(10) #246528
統計: A(388), B(249), C(644), D(221), E(10) #246528
詳解 (共 10 筆)
#2483669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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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957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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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31
現行法規定,誤差在1%以內者(含1%),買賣雙方互不找補。但卻因此造成部分不肖建商誤以為可以事先將面積灌水、虛增(例如面積明明是三十坪,竟誆稱三十‧二九坪),只要在1%以內,即可利用「互不找補」的漏洞,獲取不當利得。如果契約約定誤差可以到2%以內,顯已違反現行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為導正上述不合理的現象,2009年10月30日內政部公告(2010年5月1日生效)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應記載事項第6條條文修正如下:
一、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二、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2%)。蓋因計算面積乃建商之專業,其有誤差,建商應負較高之風險責任。
三、找補之基準:因2010年5月1日生效後規定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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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140
(C)面積如有誤差,其超過部分,如超過1%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1%至2%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1%)
http://www.xn--55qs94i8ja.tw/exam_q.aspx?id=102083&q=20111229000000359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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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36
法令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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