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列人員所有之財產無須申報財產者,為:
(A)公職人員之配偶
(B)公職人員之未成年子女
(C)公職人員之成年子女
(D)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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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6), C(196), D(16), E(0) #196286

詳解 (共 3 筆)

#161118

第五條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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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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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73
恩 很清楚,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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