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多少?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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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80), C(321), D(62), E(0) #196285

詳解 (共 2 筆)

#201468

第 91 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 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 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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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9

第 91 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 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 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 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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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5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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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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