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之工資有關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A)拒絕個別勞工的加薪要求
(B)不發給勞工曠職當日之工資
(C)對請休特別休假之勞工不發給全勤獎金
(D)經勞工簽名同意而每月僅發給一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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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0), C(610), D(77), E(0) #370682

詳解 (共 1 筆)

#747279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同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同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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