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而終止契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B)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C)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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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61), C(31), D(888), E(0) #199296

詳解 (共 4 筆)

#312801

勞動基準法§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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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69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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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131
事務管理會考勞動基準法????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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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347
因為跟工友的假那些有關,工友5/1勞動節也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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