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法律授權而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主要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法安定性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刑懲併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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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9931), C(373), D(91), E(0) #197986

詳解 (共 3 筆)

#798347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依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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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997

簡單小提醒:看到授權兩字,選法律保留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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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1064

(A)法安定性原則

係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使人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而人民得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無故朝令夕改。
法安定性原則的內涵包括法明確性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子概念。

(B)法律保留原則
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僅於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始得為之,此原則基於憲法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民權利保障等原則,由於須積極取得法律上之授權,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各認定標準:干預保留(侵害保留)、全面保留(奧地利學說)、重要性理論(德國實務、學說多數見解)、層級化法律保留(大法官釋字第443號)
(J443)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非法律保留


(C)信賴保護原則
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要件上包括信賴基礎的存在、信賴行為的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1.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命令函示(大法官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大法官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2.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大法官釋字第605號)
3.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D)刑懲併行原則
即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僅於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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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5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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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把抓》★ 不得"牴觸or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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