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屬得為區段徵收之適用者?
(A) 新設都市地區實施開發建設者
(B) 都市土地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者
(C) 都市土地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
(D)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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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77), C(1181), D(197), E(0) #249610

詳解 (共 5 筆)

#33207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土徵第四條第三項為農→建、保→建,工→住、工→商 四種,沒有住→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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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558
每次都被得徵收的情形搞得一頭霧水,下定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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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581
每次都被得徵收的情形搞得一頭霧水,下定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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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61

有人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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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93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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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7885
未解鎖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各款情形,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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