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屬得為區段徵收之適用者?
(A) 新設都市地區實施開發建設者
(B) 都市土地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者
(C) 都市土地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者
(D)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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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77), C(1181), D(197), E(0) #249610
統計: A(223), B(177), C(1181), D(197), E(0) #249610
詳解 (共 5 筆)
#33207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土徵第四條第三項為農→建、保→建,工→住、工→商 四種,沒有住→商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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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61
有人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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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93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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