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在某些事情發生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速行變更,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B) 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C)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D) 為保育生態環境及歷史遺跡之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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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87), C(217), D(1522), E(0) #249605

詳解 (共 2 筆)

#515717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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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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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4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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