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而徵用土地時,每年其使用補償費應如何計算?
(A) 依市價
(B) 依公告土地現值
(C) 依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
(D) 依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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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265), C(167), D(1449), E(0) #249590

詳解 (共 4 筆)

#678755
以下為個人簡單整理筆記,部分條例是以自己好記之方式寫入

公告土地現值10% - 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土地徵用)
公告土地現值40% - 都市計畫法第49條(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徵收當毗臨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必要時之補償,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

市價 -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地4項及第5項(公益用地之取得協議價購)
4項 - 第1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5項 - 前項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市價 -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1項前段(徵收補償地價),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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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405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

、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

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

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前項使用補償費,經應受補償人同意者,得延期或分期發給。

因徵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需拆除或未能回復為徵用前之使用者,準用第三十

一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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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328
土徵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一次發給所有權人、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永佃權或耕作權人;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幫助理解
如果是永久徵收就是用市價
如果是徵收幾年,就是每年補償費用=公告現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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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341
助解來自Ai軟體 法律條文與分析本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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