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自治條例如有罰則時,應報經何機關核定?
(A)內政部
(B)行政院
(C)總統
(D)不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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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42), C(3), D(7), E(0) #452724

詳解 (共 2 筆)

#1210304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
有罰則之直轄市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有罰則之縣市自治條例→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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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8231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萬元為限;並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縣市自治條例如訂有罰則時,應報經何機關核定?

(A)總統、行政院

(B)立法院、行政院

(C)行政院、內政部

(D)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公職◆地方自治- 97 年 - 97原住民五等地方自治大意#360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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