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若干期間者,應解除其職務?
(A)半年以上
(B)一年以上
(C)二年以上
(D)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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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53), C(17), D(6), E(0) #452732

詳解 (共 1 筆)

#3176759
第80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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