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審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B)緊急保護令應於4小時內核發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D)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特別規定者外,不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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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71), C(127), D(508), E(0) #556242

詳解 (共 7 筆)

#1354920

第20條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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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977
第15條 已修正為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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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283
第十九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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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758
是家暴法第20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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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60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以下,聲請延長者以1次為限

改為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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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883

(A)§15

(B)§16 IV

(C)§16 I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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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65
原本題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民事保護...
(共 2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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