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請問以多少面積為限?
(A)十甲
(B)十畝
(C)十公畝
(D) 十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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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1), C(1390), D(103), E(0) #249574
統計: A(5), B(171), C(1390), D(103), E(0) #249574
詳解 (共 5 筆)
#1286000
【同步記憶】宅地以十畝為限;建築用地以十公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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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272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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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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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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