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本文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何機關聲請追究,而該機關不得拒絕之?
(A)監察院
(B)立法院
(C)法院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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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63), C(2807), D(8), E(0) #194191
統計: A(133), B(63), C(2807), D(8), E(0) #194191
詳解 (共 1 筆)
#978541
| 第 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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