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中輟生追蹤列管至其年滿多少歲為止?
(A)15
(B)16
(C)17
(D)18.
統計: A(225), B(405), C(14), D(129), E(0) #441009
詳解 (共 6 筆)
法規已改名為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106年8月23日
依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重要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第三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學。 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 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採跨學區、跨行政區所設置。 二、資源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方式,遴選轄內國民中小學分區設置。 三、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地及專業輔導資源共同設置。 四、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