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遭受各款傷害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24小時
(B)36小時
(C)12小時
(D)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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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7), B(9), C(5), D(48), E(0) #105511

詳解 (共 2 筆)

#2729229
依據第 34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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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500
補充~可罰6千至六萬-->110年...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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