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應於決算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之人為:
(A)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
(B)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與主辦會計人員
(C)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
(D)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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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68), C(39), D(41), E(0) #370842
統計: A(70), B(368), C(39), D(41), E(0) #370842
詳解 (共 4 筆)
#1146456
比較1.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比較2.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 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比較3.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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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052
商業會計法第66條 :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商業會計法第25條 :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商業會計法第19條 :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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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958
商業會計法
第六十六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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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38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負責人就不用簽章)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分別或共同證明。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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