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應於決算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之人為:
(A)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
(B)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與主辦會計人員
(C)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
(D)代表商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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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68), C(39), D(41), E(0) #370842

詳解 (共 4 筆)

#1146456
比較1.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比較2.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 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比較3.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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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052

商業會計法第66條 :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商業會計法第25條 :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商業會計法第19條 :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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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958

商業會計法

第六十六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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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38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負責人就不用簽章)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分別或共同證明。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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