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家長會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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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23), C(125), D(2954), E(2) #45242
統計: A(41), B(423), C(125), D(2954), E(2) #45242
詳解 (共 3 筆)
#861999
家長無(五)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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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148
校長遴選:任期一期四年.家長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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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900
| 法規名稱: | 國民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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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1.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2.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會,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 私立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定之。
5. 前項遴選會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求候選名單。
6. 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7. 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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