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有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遴聘學者專家、教有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其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A)不得超過半數
(B)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
(C)得超過半數
(D)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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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11), C(3), D(95), E(0) #524086

詳解 (共 4 筆)

#774088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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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076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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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463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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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355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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