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以下關於資賦優異學生鑑定之敘述何者為是? 甲、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進行鑑定 乙、應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 丙、領導能力資賦優異鑑定時得施以領域成就測驗 丁、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時應採入學前鑑定以利安置作業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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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1), B(18), C(186), D(10), E(0) #421658

詳解 (共 4 筆)

#1619787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1條: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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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24
1領導才能測驗領導特質量表 兩標準差以上
2推薦檢附資料
(兩者皆須符合才可以送領導才能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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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70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民102.9)
第 19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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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389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共 4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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