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其效力為: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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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4), C(63), D(29), E(0) #339173
統計: A(87), B(34), C(63), D(29), E(0) #339173
詳解 (共 2 筆)
#459795
由於買賣契約乃一負擔行為,僅使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買賣契約的有效成立並不以當事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本題以自己之名義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且他人即使明知該物不屬於出賣之人所有,亦不會影響該買賣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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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736
無權處分(本題)-無所有權人處分他人之物(就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物,若買賣就包含前面的契約簽訂)
包含債權(契約)+物權(所有權移轉)
-債權(契約):有效
畢竟這時候還不管你能不能交付物品,即便不行就是債務不履行的 交付、解約 或加上一點損害賠償(給付不能)。
-物權:1.拿不到物-效力未定/2.已交付-善意受讓且有效/3.嗣後取得-有效(自始)
1.
原所有權人同意:有效
原所有權人不同意:無效
2.
不知什麼理由反正已經把物賣出了(所有權移轉)
第三人主張善意,則此時原所有權人無法取回物品
只能向賣出人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3.
賣出人嗣後因為繼承、向原所有權人購買因而確實獲得該物,則此買賣契約包含交付全無問題。
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簽訂契約:效力未定(表見代理時,有效)
債權契約對原所有權人:
無效力,但若承認則有效;拒絕承認或沒有回覆(視為拒絕承認),無效。
交易的相對第三人:
可以有催告權(問本人到底有沒有效)、撤回權(直接撤回契約)
無權代理人:如造成第三人損害需賠償
-
表見代理:因為有效,本人(所有權人)向無權代理人要求:
1.委任契約損害賠償(逾權)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只是表面上看起來有委任關係所以屬於表見代理,實際上根本兩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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