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係屬下列何者之範圍?
(A)無因管理
(B)雙方代理
(C)不當得利
(D)代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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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4), B(12), C(23), D(132), E(0) #556849
統計: A(3044), B(12), C(23), D(132), E(0) #556849
詳解 (共 1 筆)
#858383
| 民法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例如:A男與B男為鄰居,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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