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當事人的權利有:
(A)自主權
(B)受益權
(C)要求忠誠權
(D)平等權----- 1ABC 2ABD 3ACD 4ABCD。
統計: A(436), B(51), C(32), D(324), E(0) #43280
詳解 (共 4 筆)
當事人的權利包含:
1.自主權
a. 諮商同意權:
當事人有接受或拒絕諮商的權利,諮商師在諮商前應告知諮商關係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的運用、限制及損益等,以幫助當事人做決定。
b. 自由選擇權:
在個別或團體諮商關係中,當事人有選擇參與或拒絕參與諮商師所安排的技術演練或活動、退出或結束諮商的權利,諮商師不得予以強制。
c. 未成年當事人:
為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應以未成年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並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監護權,需要時,應徵求其同意。
d. 無能力做決定者:
若當事人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時,諮商師應以當事人最佳利益著想,並應尊重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意見。
2.公平待遇權
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諮商師實施諮商服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 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3.受益權
諮商師應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當事人專業諮商服務, 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4.免受傷害權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a. 覺知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b. 覺察個人的需要: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的需要。
c.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f. 團體諮商:
諮商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受身心的傷害。
5. 要求忠誠權
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諮商師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
6. 隱私權
當事人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諮商師應予尊重。
資料來源: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