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程序為何?
(A)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B)總統提名,司法院同意
(C)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
(D)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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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1), B(117), C(17), D(27), E(0) #154425
統計: A(3501), B(117), C(17), D(27), E(0) #154425
詳解 (共 2 筆)
#3553738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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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409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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