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工作師法,關於社會工作師執業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社會工作師執業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5年
(B)社會工作師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5年提出證明文件,以辦理執照更新
(C)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其申請人應具備5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師執業證明
(D)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無法繼續開業且無承接者,其服務紀錄應交由主管機關保存5年後銷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98), C(658), D(38), E(0) #556252
統計: A(42), B(98), C(658), D(38), E(0) #556252
詳解 (共 5 筆)
#1266093
(A) 社會工作師執業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7年
(B)社會工作師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證明文件,以辦理執照更新
(D)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無法繼續開業且無承接者,其服務紀錄應交由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38
0
#824761
| 第 29 條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 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 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
18
0
#824758
| 第 18 條 |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 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 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8
0
#824756
| 第 16 條 |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 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