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救助法,為鼓勵低收入戶脫離貧窮,其參加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或其他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的期限為: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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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881), C(48), D(2), E(0) #556235
統計: A(171), B(881), C(48), D(2), E(0) #556235
詳解 (共 1 筆)
#824734
| 第 15-1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 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 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 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 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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