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以下關於「代理」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B)代理人未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C)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D)除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外,當事人得自由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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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905), C(110), D(216), E(0) #336368

詳解 (共 5 筆)

#3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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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佳慧 研一下 (2011/10/28 15:58):讚26人讚!

 

訴願法第32條        不得超過3人(委任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第49條  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

行政程序法第24條  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

行政程序法第27條 1人至5人(當事人之選定或指定)

行政訴訟法第29條  1人至5人 (當事人之選定或指定)

訴願法第第22條 1人至3人(選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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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77
第24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行政函釋(9) 
第25條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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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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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280
代理人 1-3共同當事(利害)人1-5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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