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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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1), C(570), D(31), E(0) #399229
統計: A(10), B(101), C(570), D(31), E(0) #399229
詳解 (共 1 筆)
#584655
第52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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