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因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而進行緊急安置者,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A)24小時
(B)72小時
(C)3個月
(D)3個月又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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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770), C(58), D(5), E(0) #349220

詳解 (共 3 筆)

#422107
兒少福利法§37Ⅱ: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安置不得保護兒童及少年皷,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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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安置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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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 58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 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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