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A)行政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行為
(D)確定計畫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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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 B(2105), C(45), D(71), E(0) #48825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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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訴字第115號判決: 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民間機構就公共建設具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公告予以強制接管該公共建設,並對外創設該公共建設經營權與管理權移轉之法律效果,強制接管本於公權力主體行使之高權行為,性質上自屬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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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82
強制接管實務上即認定為VA (實務態度如...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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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65
給樓上,不知道您的問題是A的意思是甚麼,還是題目怎麼適用A選項?
如果是想了解A選項,其實就是行政程序法法條: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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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B)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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