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都市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前述「公共設施」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排水系統
(B)垃圾焚化爐
(C)自來水
(D)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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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012), C(79), D(65), E(0) #285778
統計: A(24), B(2012), C(79), D(65), E(0) #285778
詳解 (共 3 筆)
#132121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Ⅱ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Ⅲ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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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4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23條1項: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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