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應:
(A)由公務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由公務員負損失補償責任
(C)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由國家負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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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36), C(4048), D(226), E(0) #197985

詳解 (共 4 筆)

#461537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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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45
國家代位原則,在由國家向公務員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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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937
不法       賠償合法       ...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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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73
第2 條 (國家賠償責任)I本法所稱公務...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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